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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为金融广告代言划禁区:失德明星禁止合作!保险业务四不得!

时间:09-15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104

监管为金融广告代言划禁区:失德明星禁止合作!保险业务四不得!

近几年来,娱乐圈、文艺界中明星艺人塌房、违法失德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引发较大的舆情风险。作为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的金融业,在开展广告活动代言方面更需加强监管。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打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A智慧保』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管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全文共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划定了多个“红线”,包括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开展宣传活动,不得允许合作方未经金融机构审核发布金融广告,不得对金融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描述、不实承诺等。并且,对于涉及保险类业务的广告代言活动,文件也圈定了“四不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金融机构为推广产品、打开知名度,邀请明星、知名艺人、网红达人等进行广告代言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明星效应”下,潜在的风险亦不容忽视。如今,随着《通知》的下发,这一行为将得到更加严格的规范。《通知》指出,文件所称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是指金融机构与代言人进行合作,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户外等渠道,利用代言人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推广金融产品、服务或者金融机构品牌。从具体内容来看,《通知》为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划定了多个“禁区”,如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国家利益;金融广告涉及的事项,应与该事项对应的业务范围相符,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的广告代言活动,涉及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等合作方的,应当对其加强管理,不得允许合作方未经金融机构审核就发布金融广告。为了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采取易引起受众不理智行为的营销手段,不得宣扬过度负债、炫富拜金、盲目投资、奢靡享乐等观念,不得诱导冲动消费。此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允许代言人及相关广告发布者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不得聘请明星以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广告中进行证明、推荐。在明星塌房事件不断的背景下,《通知》特别指出,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的明星合作开展广告代言等宣传推广活动,若发现已开展合作的明星存在相关违法失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文件所指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艺人员、体育名人、网络红人等。为了更好地防范广告代言活动衍生的相关风险,此次《通知》还从完善管理机制的角度对金融机构予以引导。《通知》提及,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将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到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背景调查等多重措施,确保广告代言活动遵循相关风险管理要求。同时,要制定广告代言负面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相关风险。此外,金融机构应完善金融广告管理机制,由总行、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制定金融产品的广告代言管理制度。制度中应明确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管理的牵头部门、审核流程,以及责任、行为管理、违法违规、内部追责等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明确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权限,并加强归口管理。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分别对资产管理类、借贷类、保险类业务的产品广告代言活动,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其中就圈定了保险类业务的“四不得”,具体包括: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管理类产品作不当类比;不得隐瞒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不得为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承诺保证收益。此外,涉及借贷类产品的,对于信用卡及消费贷、信用贷等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涉及资产管理类业务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与存款及保险产品等相混同;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投资收益与过往业绩。与此同时,《通知》还强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的个人贷款,不得在主要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参与或者收视对象的视频、节目、游戏等场景中,展示借贷类业务广告,不得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助学贷款除外。不可否认的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往往会受到广告内容、明星代言的影响,而无论是诱导宣传、虚假宣传还是明星自身违法失德行为,都极易侵害消费者利益,影响行业形象。为此,包括上述《通知》在内,近年监管也连续出台多个文件、多重举措,加强金融产品广告宣传、广告代言活动等方面的规范治理。如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原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涉及金融产品方面,文件指出,不得对资管产品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等;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利率、低门槛、轻松贷;加强对金融机构与金融营销活动的监管,引导规范金融机构选用明星开展广告代言的有关行为。随着直播带货这一新媒体购物形式的出现和发展,2020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提示中指出当前金融直播营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风险,其一是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其二是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地方监管层面,早在2020年上海市场监管局曾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与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开展治理,并向金融行业及社会各方传达“凡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凡发布金融广告须以金融从业资质为基础”的重要原则。可以预见,随着《通知》的落地,未来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方面将更加审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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